创业孵化园创业扶持政策
作者:张健华 日期:2015-10-22 浏览次数:3311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园区内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及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件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对园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  园区企业当年在新增岗位中吸纳特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4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

创业培训补贴  对园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合格后享受800元补贴,6个月内创业成功者还可获700元后续补贴;高校毕业生可一次性享受1500元培训补贴)。

缓缴社保 园区内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保补贴  对园区创业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先缴后补”的办法给予实际招用人数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岗位补贴  对园区创业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科技扶持政策  对于园区内拥有自主专利的创业项目,可按《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创业项目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转化资金资助。专利申请赞助标准为发明专利1000/件、使用新型专利600/件、外观设计专利500/件、涉外发明专利5000/件、涉外使用新型专利2000/件、涉外外观设计专利1000/件;属职务发明的国内专利申请,且转化效益显著的,可加大资助额度,但发明专利不超过5000/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1000/件:专利授权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1500/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件、外观设计专利500/件,涉外发明专利10000/件、涉外实用新型专利3000/件、涉外外观设计专利1000/件:专利转化项目资助资金一般每项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专利转化不超过5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  将园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符合条件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创业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高校毕业生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创业人均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2年内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共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场地租赁补贴  对于进驻广元创业孵化园的创业实体一律实行场地租赁补贴,第1年实行场地租金全免,第2年按场地租金的20%收取,第3年按场地租金的50%收取,创业实体享受补贴不超过3年。

创业专项资助2009年及以后毕业未满5年的在园区创业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户籍在广元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以本人和团队名义在广元市内通过自主开办生产服务项目、创办及参与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可视创业项目情况按《广元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其5万元和10万元两个等次的专项资助。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2009年及以后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园区创业的,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标准为:新增吸纳2名以上的,奖励3万元;新增吸纳5名以上的,奖励5万元。